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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106年駐縣藝術家計畫
花蓮縣106年駐縣藝術家計畫 補助簡章

壹、緣起:
為活化本縣藝文展演空間,並推廣優質藝術文化,開放補助全國不同媒材及各類展演創作藝術家進駐花蓮,帶動本縣藝文風氣,培養藝術欣賞人口,實踐藝術紮根的理念。
貳、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參、辦理目的:
  一、帶動本縣藝文風氣,培養藝術欣賞人口,實踐藝術紮根。
  二、促進藝術家與民眾直接交流互動,創作者彼此相互切磋琢磨、觀摩競技,藉此產生更大的創作能量。
  三、鼓勵藝術家進駐本縣各類空間,俾美學涵養落實於生活中,並擴增藝文欣賞人口。
肆、補助對象:從事藝術文化工作之個人或合法立案團體(含立案證明與理事長當選證書)。
伍、辦理地點:
  本縣各級學校、地方文化館、社區或地方行政機關(如鄉鎮市公所)及民間場所(營利性、非營利性均可),提案者須於申請前取得場地使用同意書。
陸、申請期限:
  自即日起至106年12月5日止(或預算用罄為止);須於106年12月20日前完成核銷手續。
柒、補助類別:
  一、展覽:展期至少連續一個月,須辦理1場開幕茶會或分享會。
  二、表演:表演時間單場至少60分鐘,或小型表演至少3場。
  三、街頭藝人:由各類街頭藝人(或場域經營管理者)自行規劃申請,至少須辦理6場次。
  四、書寫:形式不拘,惟須以花蓮自然歷史人文為主題,善用網路資源加廣宣傳,並辦理至少1場創作分享會。
  五、工作坊:涉及藝術文化與生活美學等公民議題之工作坊至少3場,以講座、研習、互動討論、演練等方式為主,促進學員共同成長。
  六、影像紀錄:形式不拘,惟須結合花蓮自然地景或人文風情,善用網路資源加廣宣傳,並辦理至少1場發表會或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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