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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視覺藝術創作國際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交流補助開放申請

新北市政府辦理視覺藝術創作國際及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交流補助,鼓勵本市個人及團體受邀參與國外

視覺藝術類之展覽、策展、駐村(館)創作等活動。

103年總補助金額高達150萬,歡迎符合資格者踴躍送件申請。

 

申請資格如下:

個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並設籍本市者。

團體:於本市登記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但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關及其所屬單位。

 

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

(一)每年一月、二月開放申請,三月召開審查會,受理四月、五月、六月執行之計畫。

(二)每年四月、五月開放申請,六月召開審查會,受理七月、八月、九月執行之計畫。

(三)每年七月、八月開放申請,九月召開審查會,受理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執行之計畫。

(四)每年十月、十一月開放申請,十二月召開審查會,受理隔年一月、二月、三月執行之計畫。

   

檢送補助作業要點及申請書表(如附件)亦可逕上本局網站

http://www.culture.ntpc.gov.tw

由便民服務/藝文補助及申辦表單/藝術展演類/視覺藝術創作國際及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交流補助/作業要點及申請書瀏覽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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