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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辦理視覺藝術創作國際及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交流補助,鼓勵本市個人及團體受邀參與國外 視覺藝術類之展覽、策展、駐村(館)創作等活動。 103年總補助金額高達150萬,歡迎符合資格者踴躍送件申請。
申請資格如下: 個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並設籍本市者。 團體:於本市登記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但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關及其所屬單位。
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 (一)每年一月、二月開放申請,三月召開審查會,受理四月、五月、六月執行之計畫。 (二)每年四月、五月開放申請,六月召開審查會,受理七月、八月、九月執行之計畫。 (三)每年七月、八月開放申請,九月召開審查會,受理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執行之計畫。 (四)每年十月、十一月開放申請,十二月召開審查會,受理隔年一月、二月、三月執行之計畫。
檢送補助作業要點及申請書表(如附件),亦可逕上本局網站 (http://www.culture.ntpc.gov.tw) 由便民服務/藝文補助及申辦表單/藝術展演類/視覺藝術創作國際及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交流補助/作業要點及申請書瀏覽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