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國立臺灣美術館 2015年科技融藝人才國外駐棧創作申請簡章
為培養國內數位藝術創作人才,提升其國際視野,推動數位科技與視覺藝術之共融創作,並活絡台灣與國際間的數位藝術交流互動,與國際數位藝術網絡接軌,依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藝術人才培育補助作業要點」,藉由公開遴選之機制,補助優秀人才至國外駐棧創作,以提升技術應用與藝術創作之深度與高度,厚植台灣數位藝術發展實力。

一、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二、 申請名額及地點:
(一) 名額:2015年補助1-3名(駐棧機構擁有最後決定權,必要時得予從缺)。
(二) 地點:本年度與本館簽約之國外數位藝術機構為:
1. 荷蘭V2_動態媒體藝術中心(V2_Institute for the Unstable Media,以下簡稱「V2_」):配合該中心之夏季駐棧計畫(Summer Session),於2015年7月開始為期約8至10週之駐棧。
2. 西班牙LABoral藝術與創意產業中心(LABoral Centro de Arte y Creación Industrial):於2015年9月開始為期8至10週之駐棧。

三、 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二) 以新媒體藝術類為限(含數位藝術、科技藝術、生物藝術等),至申請截止日前持續創作兩年以上, 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三) 具備英語或所駐棧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者(如有外語能力檢定證明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
(四) 具備與本館簽約之國外數位藝術機構所要求之能力,且創作計畫獲該機構審核同意者。
(五) 申請前往V2_者,另須配合V2_夏季駐棧計畫之規範,申請者須為至申請截止日止年齡未滿35歲,或自學校畢業五年以內者。
(六) 符合前述(一)至(三)項條件,且已獲國外相關機構同意,將於當年度前往該機構駐站創作者,得向本館申請補助全部或部分經費。

四、 申請及結果公告時間
(一) 申請時間:自 2015年4月10日至5月20日24時止,一律採線上報名。請至「台灣數位藝術知識與創作流通平台」網站(http://www.digiarts.org.tw/)進行線上報名程序。資料缺件、逾時或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二) 結果公告:預定2015年6月公告評選結果。
*上述時間如有更動,將公告於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

五、 申請方式:請至「台灣數位藝術知識與創作流通平台」網站(http://www.digiarts.org.tw/)進行線上報名。如有操作上的問題,請電洽本館承辦人員。
(一) 線上填寫報名資料(請依網頁指示步驟填寫資料及上傳圖片、影音檔連結等)。
(二) 填寫切結書。
(三) 將上述(一)、(二)之資料列印一份親簽,以掛號寄至「40359台中市五權西路一段2號 國立臺灣美術館 展覽組」收,信封上請註明「申請2015年科技融藝人才國外駐棧創作—(署名)」字樣。

六、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分三階段審查
(一) 初審:由本館遴聘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及創作計畫審查,通過者由本館通知進行複審。
(二) 複審:入圍複審者,須至本館進行簡報,簡報以英文或欲前往之駐棧國語言(西班牙文)進行。因故無法親自出席者,得於複審前三日向本館提出網路簡報申請,並配合本館進行網路連線測試;若未能於期限內提出網路簡報申請,視同放棄簡報權利。
(三) 決審:通過複審者,由國外合作駐棧機構進行決審,國外駐棧機構保留網路或電話面試之權利。
(四) 審查重點:
1. 創作計畫。
2. 英語或所駐棧國之語言溝通能力。
3. 與本館簽約之國際數位藝術中心所要求之技術能力或專業技術知識。
(五) 通過決審之申請人,本館將按獲選之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依序辦理相關手續。
(六) 評選會議採合議制,獲選名單以評審委員及與本館簽約之國外數位藝術機構審核之最終結果為結論,未符合評審委員及與本館簽約之國外數位藝術機構所認定之標準者得從缺。
(七) 本館及本案評審委員得基於獲選案件之可執行性提供修正建議。

七、 補助項目、撥款及核銷方式
(一) 交通及簽證費:機票(由台灣至駐棧地之最捷徑距離經濟艙),以及簽證費用;支領時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電子機票」、「登機證存根」及相關原始單據,依實際金額及補助額度核實支付。
(二) 保險費:駐棧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投保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或所駐棧國規定之強制保險(擇一辦理),支領時檢送「投保保單」與「支付收據」核實支付。
(三) 創作費:含研究、創作材料、製作、裝置等〈不含硬體及設備購置費用〉,支領時應檢附領據或收據(由本館預先代扣相關稅金及二代健保)。
(四) 生活費:含膳食、境內交通、醫療保險、零用金等雜支,支領時應檢附領據或收據(由本館預先代扣相關稅金及二代健保)。
(五) 房租:有關駐棧機構提供住處之租金,由本館逕付之。如駐棧機構不提供住宿,獲選者得自理或在駐棧機構協助下尋找住處,房租應檢具租約及收據核實支付。
(六) 訓練費用:獲選者於駐棧期間接受訓練之學費,由本館逕付駐棧機構。
(七) 補助額度如附件二「補助項目及額度一覽表」
(八) 獲選之申請案,由本館另行簽約並依合約進度辦理撥款。
(九) 獲選者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應於2015年12月10日前,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函送本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八、 獲選者應配合之相關事項
(一) 2015年12月5日前以電子檔提出創作成果報告乙份(以3000-5000字為原則)。
(二) 獲選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館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使用。
(三) 獲選者返國後,應參加本館所舉辦之成果發表會、相關活動及座談會等。
(四) 獲選者不得於駐棧期間重覆領取其他補助或攻讀學位。申請人如已同時進行申請其他資助者,應於申請表中述明。
(五) 外國駐棧機構有權安排獲選者參與其主辦之相關活動,如展演、講座、工作坊等。

九、 督導及考核
獲選人應遵守外國駐棧機構之規範,如因特殊事由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七天以上)離開駐棧地點者,須事先徵得外國駐棧機構及本館之同意,經本館書面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駐棧地點。違反本簡章第九條及前述約定者,本館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並結算追回部份或全部之補助款,且兩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十、 注意事項
(一) 獲選者應與本館簽訂契約書,並完成創作計畫;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二) 申請人須提供正確且真實之個人資料,並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三),若提供不實資料,以致影響評選及行政作業者,將取消其資格。
(三) 所有申請駐棧計畫作品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若有違者,本館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四) 申請人所送之資料,於評選結束後不予退件。
(五) 獲選者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包括簽證申請(含簽證資料翻譯)、購買機票等事宜。
(六) 凡送件者於申請表簽名蓋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 本公開徵選所蒐集個人資料,僅針對本館規劃之數位藝術相關展覽及活動、「台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視覺藝術」、「科技融藝人才國外駐棧創作案」徵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用途,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八) 如有未盡事宜,本館得修訂本簡章後公佈之。

十一、 聯絡方式
國立臺灣美術館 40359台中市五權西路一段二號 電話 04-23723552分機 712 官小姐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