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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辦理視覺藝術創作國際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交流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事宜,以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視覺藝術之國際能見度,促進本市視覺藝術創作與國際及兩岸間的交流,並培育本市視覺藝術人才,鼓勵本市個人及團體受邀參與國外視覺藝術類型之展覽、策展、駐村(館)創作等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並設籍本市者。 (二)團體:於本市登記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但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關及其所屬單位。 三、受理申請類型以受邀參與國外政府機關、國際及兩岸藝文組織、美術館、博物館辦理之視覺藝術類型活動為限,且為應邀參展(個展或聯展)或應邀駐村(館)創作或應邀擔任策展人者。 四、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 (一)每年一月、二月開放申請,三月召開審查會,受理四月、五月、六月執行之計畫。 (二)每年四月、五月開放申請,六月召開審查會,受理七月、八月、九月執行之計畫。 (三)每年七月、八月開放申請,九月召開審查會,受理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執行之計畫。 (四)每年十月、十一月開放申請,十二月召開審查會,受理隔年一月、二月、三月執行之計畫。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每年分四期召開審查會議,申請計畫內容應於該年度十二月底前執行完畢,並辦妥經費核銷事項。 五、申請本補助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一式七份,內容如下: 1.本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及兩岸交流補助申請表。 2.國外邀請之證明文件。 3.邀請單位背景介紹。 4.應邀參與之活動(展覽/策展/駐村創作)介紹:活動源起、活動內容、地點時間及相關資料。 5.申請者(個人/團隊)簡歷資料。 6.經費概算表及經費補助需求。 7.申請者三年內參與相關活動之成果資料。 (二)出國計畫,一式七份,內容如下: 1.預計出國時間、地點、停留期間。 2.應邀活動之執行計畫: (1)展覽類型:創作觀概述及展出作品圖片、介紹及該作品數位檔光碟一份(圖檔以Jpeg格式;影音檔案以avi、mpeg1、mpeg2等格式,每件三分鐘以內之精簡版)。 (2)策展類型:策展論述及相關研究。 (3)駐村(館)創作類型:駐村(館)計畫、駐村(館)作品圖片、介紹及該作品數位檔光碟一份(圖檔以Jpeg格式;影音檔案以avi、mpeg1、mpeg2等格式,每件三分鐘以內之精簡版)。若駐村(館)作品須於計畫執行期間至國外現地製作,改以提供申請者近三年之作品十件。 3.其他補充資料:本次出國其他相關行程規劃、活動參與等文件 (三)個人申請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影本一份;團體申請者,應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本局是否給予補助,概不予退件。 詳情請連結新北市文化局: http://www.culture.ntpc.gov.tw/classreg/detail.aspx?Node=3680&key=3102&wid=6635a4e8-f0de-4957-aa3e-c3b15c6e6ead&Inde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