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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影視業者行銷或推廣本市 人、事、史、地、物,以提升地方文化藝術或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時間為每年公告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必要時,得另為調整。 前項申請,每年以一次為原則。 三、本要點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業者之一: (ㄧ)影視製作業者。 (二)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前項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 可、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須由我國合法登記之影視製作 業者代理。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影片應符合下列規定者: (ㄧ)以於補助契約簽約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製作並辦理結案。 (二)內容彰顯本市城市意象及在地人文內涵,並融入足以辨識本市 景點之場景。 (三)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四)電影劇情片總長度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五)電視連續劇節目為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四十分鐘以上。 (六)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短片、電視電影、電視動畫、 電視及電影紀錄片等在本市拍攝或取景之部份,達影片總長度 三分之一以上。 (七)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五、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製作之影片或接受政府機關、 公設法人獎助、捐助超過其營運經費百分之五十者。 (二)曾依本要點獲補助,逾期未完成影片製作、未結案或有違約情形。 (三)曾經本局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未於期限內繳回。 六、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含電子檔)向本 局提出申請: (ㄧ)申請書(附件一)。 (二)本國影視業者,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合資合製者,應 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三)外國影視業者須檢具委託我國影視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及受委託或協助製作契約書。並另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國 外影視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四)製作企劃書(附件二)。 (五)製作劇本:內容應包含故事大綱、分場大綱、角色介紹及與本 市之關聯性等。 (六)影片公開播映、發行計畫(附件三)。 (七)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附件三)。 (八)申請者實績說明:含過去製作影片之得獎紀錄或國內票房與相 關收入資料及其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九)申請者財務狀況:含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附件四); 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及最近一年無退票紀 錄證明。 (十)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有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申請者應於 本局通知日起三日內一次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所列文件,申請者應以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影印,並 以申請書為頁首左側簡易裝訂成冊。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概不予退還。 七、各申請案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由本局成立審查小組決議,並報本局核 定之。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並以不超過影片總製 作成本(不含宣傳行銷費用)百分之五十為限。 申請案之導演執導或參與製作之影片曾獲法國坎城影展、德國柏林影 展、義大利威尼斯影展、美國影藝學院影展或其他國際知名影展競賽 類獎項者,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上限之限制。 八、本局為辦理補助之審查得成立審查小組,成員包含本局及具影視製 作、發行等相關專業知識之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評選申請案之准 駁及補助金額。 申請案經本局受理後,由審查小組依本要點進行書面內容初審。初審 完畢後,由本局通知進入複審之申請案,於召開複審評審會議時到場 說明簡報。 申請案複審通過者,應於本局所指限期內依據核定內容函送修正補件 並辦理後續簽約事宜。未依規定修正者,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九、為達到宣傳及文化深耕等效益,審查小組決議補助案時,得為下列附 款,受補助者並應確實履行: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受補助者不同意前項附款時,應於受補助接獲通知起二週內以書面通 知本局放棄補助資格。 十、受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局繳納履約保證金, 並將合約書(附件五)連同企劃書及相關文件裝訂一式七份作成契約 書,用印後函送本局辦理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 前項契約書約定事項由本局與補助者雙方協議後定之。 第一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於補助案結案後, 依契約規定無息返還。 十一、受補助者企劃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之需要,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前項申請變更事項如經本局評估屬重大變更事項,得提案審查小組, 並通知由原複審評審委員進行審查,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後,做 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始得變更。 十二、受補助者應於契約書所定期限內,完成影片製作。未能如期完成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 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因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者,不在 此限。 十三、本局得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補助款限用於補助案製作之製作費、人事費、演員酬勞、材料費、設 備租賃費、旅運費、場地租金及其他相關行政費用支出等,不包含財 物採購費用。 十四、受補助者應於補助案執行完成後,檢具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一式二份、 本市景點拍攝花絮DVD(HD 以上規格)一式五份及補助成果報告書(含本 市拍攝景點清單)一式三份、會計師簽證之收支明細表一式二份及總支 出明細表、領據等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及補助款核撥事宜。 前項結案應繳資料,受補助者得因應補助款分期撥付條件繳交。 前二項結案應繳資料,經本局審核未通過者,得限期改善,屆期未完 成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 十五、為考核補助之效益,本局得就補助案實際執行情形進行行政考核,以 了解執行時間、內容及進度等是否符合原企劃書所定。必要時,並得 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十六、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補助,逕 行解除契約,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ㄧ)申請或提交之文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合約約定。 (三)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小組委員之公正性。 (四)未依企劃書及契約內容確實執行或有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 致無法履行契約。 (五)影片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 (六)未經本局同意展延履約期間而未於契約約定期間內完成製作並 公開播映發行。 (七)拒絕接受本局查核。 (八)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十七、受補助之影片未公開映演及發行或未執行回饋計畫者,除依前點規定 處理外,受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並列入紀錄作為日後審查申 請案件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