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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補助申請
108年7至12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補助〉受理申請

一、申請時間:108年5月1日至5月20日。
二、受理對象:
(一)個人:設籍於臺中市,年滿二十歲,並具有行為能力者。
(二)團體:設址於臺中市,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從事美術活動之文化團體。
三、受理條件:
以受邀參與國外政府機關、國際藝文組織、美術館、博物館辦理之視覺藝術類型活動為限,且為應邀參展(個展或聯展)或應邀駐村(館)創作或應邀擔任策展人者。

詳情請見: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NewsContent.aspx?menuID=122&id=21913

相關連結: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artsGrant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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