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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辦理視覺藝術創作國際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交流補助作業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為辦理視覺藝術創作國際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交流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事宜,以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視覺藝術之國際能見度,促進本市視覺藝術創作與國際及兩岸間的交流,並培育本市視覺藝術人才,鼓勵本市個人及團體受邀參與國外視覺藝術類型之展覽、策展、駐村(館)創作等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並設籍本市者。
 (二)團體:於本市登記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但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關及其所屬單位。

三、受理申請類型以受邀參與國外政府機關、國際及兩岸藝文組織、美術館、博物館辦理之視覺藝術類型活動為限,且為應邀參展(個展或聯展)或應邀駐村(館)創作或應邀擔任策展人者。

四、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
 (一)每年一月、二月開放申請,三月召開審查會,受理四月、五月、六月執行之計畫。
 (二)每年四月、五月開放申請,六月召開審查會,受理七月、八月、九月執行之計畫。
 (三)每年七月、八月開放申請,九月召開審查會,受理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執行之計畫。
 (四)每年十月、十一月開放申請,十二月召開審查會,受理隔年一月、二月、三月執行之計畫。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每年分四期召開審查會議,申請計畫內容應於該年度十二月底前執行完畢,並辦妥經費核銷事項。

五、申請本補助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一式七份,內容如下:
  1.本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及兩岸交流補助申請表。
  2.國外邀請之證明文件。
  3.邀請單位背景介紹。
  4.應邀參與之活動(展覽/策展/駐村創作)介紹:活動源起、活動內容、地點時間及相關資料。
  5.申請者(個人/團隊)簡歷資料。
  6.經費概算表及經費補助需求。
  7.申請者三年內參與相關活動之成果資料。
 (二)出國計畫,一式七份,內容如下:
  1.預計出國時間、地點、停留期間。
  2.應邀活動之執行計畫:
   (1)展覽類型:創作觀概述及展出作品圖片、介紹及該作品數位檔光碟一份(圖檔以Jpeg格式;影音檔案以avi、mpeg1、mpeg2等格式,每件三分鐘以內之精簡版)。
   (2)策展類型:策展論述及相關研究。
   (3)駐村(館)創作類型:駐村(館)計畫、駐村(館)作品圖片、介紹及該作品數位檔光碟一份(圖檔以Jpeg格式;影音檔案以avi、mpeg1、mpeg2等格式,每件三分鐘以內之精簡版)。若駐村(館)作品須於計畫執行期間至國外現地製作,改以提供申請者近三年之作品十件。
  3.其他補充資料:本次出國其他相關行程規劃、活動參與等文件
 (三)個人申請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影本一份;團體申請者,應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本局是否給予補助,概不予退件。

詳情請連結新北市文化局: http://www.culture.ntpc.gov.tw/classreg/detail.aspx?Node=3680&key=3102&wid=6635a4e8-f0de-4957-aa3e-c3b15c6e6ead&Inde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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